一、2021-06-23
1.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的账号如何注册?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已纳入生态环境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服务事项,可使用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的账号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未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账号的企业需登录http://zwfw.mee.gov.cn/ecdomain/#/commonPage_1,点击右上角的“注册”完成新用户企业注册。
2.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注册时屡次不能通过验证,如何解决?
答:建议注册时公司类型选为“其他”,或联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人工校核,联系电话010-84665815,或者添加QQ号3165191681进行咨询。
3.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的网址是什么?系统的入口在哪里?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已纳入生态环境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zwfw.mee.gov.cn。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入口为:进入生态环境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按需要办理的事项类型选择对应功能进行线上填报与材料提交。
4. 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的个人账户是否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新化学物质相关申请?
答:政务服务平台上的个人注册账户不能进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请使用企业注册账户登录并进行新化学物质相关事项申报。
5. 在办理新化学物质备案时,政务服务大厅事项申报的按钮是灰色的无法点击,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1)建议使用Windows系统Edge、Google的Chrome、火狐、360极速版等浏览器。
2)政务服务平台上的个人注册账户不能使用新化学物质登记系统进行新化学物质相关事项申报,必须使用企业注册账户登录。请确认是否因使用个人注册账户登录所致。
6. 企业注册账号如何给公司内不同的负责人员使用?
答: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具有“账号分配”功能,请使用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的账号(主账号)进入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在首页右上角点击“账号分配”,进入后再点击“新增用户”增加子账号。
7. 第三方如何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协助申请人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申请的填报?
答:“第三方”企业需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账号,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后,在对应的事项内选择“第三方填报”,按提示输入申请人传递的SN号与密钥后,完成表单填写。
8. 国外企业作为第三方的,如何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
答:国外企业作为第三方的,需在政务服务平台选择“国外企业注册”,完成注册后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进入相应登记事项,选择“第三方填报”,按提示输入申请人传递的SN号和密钥后完成表单填写。
9.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与简易登记如何报告首次活动情况?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首次活动报告应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在线填写,输出并签字盖章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填报网址和路径为: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事项,进入后再点击“首次活动报告”进行填报。
10. 12号令下的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如何提交?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年度报告应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在线填写,输出并签字盖章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填报网址和路径为: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常规登记”事项,进入后点击“年度报告”进行填报。
11. 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时总是提示系统繁忙,导致无法登录系统提交数据与资料,请问如何解决?
答:请检查公司网络设置或防火墙设置对政务服务平台是否有联网限制;或尝试延后登录,或通过系统技术问题咨询与反馈QQ群(群号码:515825813)及时联系运维人员解决。
12. 为什么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时,出现“404”?
答:请手动修改政务服务平台网站的网址https://zwfw.mee.gov.cn为http://zwfw.mee.gov.cn后重新登录。若还是无法登录,请通过系统技术问题咨询与反馈QQ群(群号码:515825813)及时联系运维人员。
13. 如何提交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申请?
答: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点击“新化学物质类”,选择“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更多”,选择“增补列入名录申请”,按要求进行线上填报与材料提交。
14. 已保存的未填写完的表单在哪里查看并继续编辑?
答:请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中点击表单所属的申请事项,进入后点击上方的“历史记录”进行查看并继续编辑。
15. 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对浏览器是否有要求?
答:建议尽量使用Edge、Chrome、火狐、360极速版等浏览器。
16. 点击“打印”后的申请表,提交前还能继续修改吗?
答:点击“打印”按钮后,系统自动为该份申请分配唯一识别SN号,因此点击“打印”后的申请表不能继续修改编辑。
17. 可以保存未填写完毕的内容吗?
答:可以,请点击表单下方的“存草稿”,便于后续继续填写未完成的表单。
18. 如何查看已收到的备案回执或其他通知?
答:请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并进入备案事项,点击左上方的“消息通知”(铃铛状图案)进行查看。其他事项查看各类通知的方法与备案事项相同。
二、2021-06-23
1. 关于生物累积性数据的豁免条件,是否LogKow小于3就可以豁免?
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中生态毒理学数据豁免条件,正辛醇/水分配系数(logKow)<3符合鱼类蓄积实验豁免条件,但正辛醇/水分配系数(logKow)数据应源自测试报告。
2. 常规申报登记证(进口型)的申报人首次进口登记物质实验室自用,不涉及销售,是否需要办理首次活动报告?
答:需要办理。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首次生产之日或者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报告。
3. 7号令下取得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证的是否需要变更为备案形式?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7号令下取得的简易登记证,应当遵守《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相关规定。
4. 7号令下常规申报物质满五年如何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按照12号令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企业是否需要提交申请?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的规定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截至2021年1月1日,有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但未满五年的,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截至2021年1月1日,尚无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的,自《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之日起满五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按照《办法》的规定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符合上述规定的化学物质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企业无需提交申请。
5. 7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如需变更,如何操作?
答:7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变更,需符合《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0/t20201029_805427.html)要求。
如需变更具体操作如下: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事项,进入后再点击“登记证变更”进行填报。
6. 7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如需撤销,如何操作?
答:7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0/t20201029_805427.html)规定申请撤销,具体操作如下: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事项,进入后再点击“登记证撤销”进行填报。
7. 7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证,如何履行登记后管理要求?
答: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相关要求执行。《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及延期申请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相关要求执行。。
8. 12号令实施后,是否需要邮寄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申请人应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不需要邮寄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但换发新登记证的除外。
9.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对代理合同或者协议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履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2)更换代理人的相关责任义务规定;3)代理关系的有效期。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有效期应涵盖登记证持有人或备案申请人责任和义务的有效期,或在有效期满前续展。
10. 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量是否有下限要求?
答: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量无下限规定,用于允许用途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需要办理新用途登记。
11.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申请后何时可以进行活动?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
1)经抽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足以判别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
2)经抽查发现备案物质不符合备案条件、应当办理常规或简易登记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备案。申请人应当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或者简易登记证。
12. 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如何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
答: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获取备案变更回执。
13. 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提交截止时间是何时?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每年4 月30 日前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
1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有变更的,如何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表》?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登记证号为准,提交1份包含此新化学物质变更前后涉及的本年度全年活动情况的《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表》。
1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变更后取得新证的,是否需要提交新登记证的首次活动报告?
答:原登记证已提交过首次活动报告的,不需要提交新登记证的首次活动报告,反之则需要。
16. 申请人已取得了某新化学物质的简易登记证,又申请办理常规登记并取得常规登记证的,两个登记证能同时持有吗?
答:不能。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符合低申请条件的新化学物质允许选择高申请条件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换发新的登记证。
17. 聚合物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满1吨的,是否可以选择“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备案情形?
答:可以。
18.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拟变更申请人名称或代理人名称的,申请表填写要求是什么?
答:拟变更登记证申请人名称或代理人名称的,在“2.申请人名称”或“3.代理人名称”处填写拟变更后的申请人的名称或代理人的名称。具体参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配套表格及填表说明》(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具体示例如下:

19.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供SMILES 码?
答:对于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申请物质,须提供其SMILES 码。
三、2021-08-05
1.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的子账号可以查询到主账号办理的流程进度与历史记录吗?
答:不可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的主账号可以查询子账号办理的流程进度与历史记录,反之则不可以。
2.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所涉第三方密钥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第三方密钥的有效期是15天。第三方需在有效期内登录网上登记系统使用密钥点击“开始协助”,尽快完成第三方的填写。
3. 申请表的SN号是申请人自己填写的吗?
答:不是。通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完整填写申请表单后点击“打印”生成的PDF左上角显示的唯一识别号码即为SN号。
4. 提交备案申请表格后,系统显示“已办结”,在系统里面没有收到回执,是怎么回事?
答:“已办结”是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传递给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的办理状态,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成功提交备案申请后,在平台右侧“我的办件”中显示该状态。而备案回执则是发送至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备案”事项中的“消息通知”栏目(页面左上角的小铃铛图案),请进入填写备案申请表时的系统,依次点击“备案”、 “消息通知”(小铃铛)查看备案回执。
5. 新化学物质备案显示已办结,这说明已经备案成功了吗?
答: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以下简称《指南》)规定,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会显示“已办结”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政务服务平台显示的“已办结”,并不表明备案申请完全符合备案要求,申请人应对备案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备案要求负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对系统中收到的所有备案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发现备案物质不符合备案条件、应当办理常规或简易登记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备案,相关规定详见《指南》第20~21页。
6. 怎么查看新化学物质登记或备案申请是否上传成功?
答: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的申请事项中点击“历史记录”,可通过对应SN号查看登记或备案的状态。
7.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或备案,收到补正一次性告知书的需要在系统里重新填报一份新的吗?
答:不需要。请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表上进行修改提交,不需要重新进行填报,具体操作如下: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中点击表单所属的申请事项,进入后点击上方的“历史记录”查找表单对应的SN号,点击“补正”进行编辑、提交。
8. 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或备案的,是否每年都需要对该物质重复进行申请?
答:不需要。但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载明事项或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9.我们公司有一化学产品不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如果申请备案后这个产品会增补到《名录》里吗?
答:不会。《新化学物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简易登记和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不列入《名录》。
10. 12号令实施后哪类已登记新化学物质需要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与报告范围如何规定?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和《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要求,属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以及12号令下获批的常规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新化学物质,需要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为获准登记的次年起,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报告范围为提交年度报告之年的上一年度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四、2022-06-30
1.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填写申请后,“预览”模式下打印输出的文件没有SN号码吗?如何正确打印输出?
答:在“预览”模式下打印输出的文件没有SN号码,因此请勿在“预览”模式下进行打印。正确打印步骤为:完整填写相关申请表后,应先点击“打印”,生成带唯一识别号(SN号)的PDF文件后,再提交打印机输出纸质打印件。
2.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可以查询新化学物质登记申请的进度吗? 如何查询?
答:网上登记系统可以查询新化学物质登记申请的进度。查询步骤为:登录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ee.gov.cn/ecdomain),点击“新化学物质类”主题→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事项申报,进入对应申请事项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审核进度。
3. 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填写、保存文档后,如何查找已保存的文件?
答:可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点击表单所属的申请事项,进入后点击上方的“历史记录”查找对应的办件。
4. 在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的账号,如何更改联系人信息?
答:使用已注册账号进行登录,点击页面右侧边栏“我的资料”,在企业信息中更新联系人信息,点击“修改”即完成联系人更改。
5. 办理聚合物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时,对GPC等谱图的测试机构有何要求?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对于物理化学性质境内外测试机构有相应要求,GPC等谱图的测试机构与物理化学性质测试机构要求相同。
6. 申请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提交标识信息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申请人应提供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CAS号、分子式、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应为从权威机构获取的准确、规范信息,或是来自公开出版的文献报告、权威数据库等。俗名、行业通用名等作为别名提供。化学物质的标识信息应与证明材料中化学物质相关信息对应一致。
7. 申请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证明材料为企业发票,但发票显示的化学物质信息为内部代码或简称,与申请物质的化学名称不对应,如何处理?
答:证明材料中化学物质信息应与申请物质的规范化学名称对应。如不对应,应提供其他关联性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化学物质信息与申请物质信息完全对应一致。
8. 简易登记申请表填写应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按照填表说明要求完整、规范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填写内容前后保持一致;
2)申请用途不属于出口用的,填写实际国内加工使用方信息;
3)申请用途属于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或兽药中间体的,提供详细说明,说明属于中间体的详细情况及下游加工使用情况和最终产品信息等;
4)测试数据相关信息填写与测试报告保持一致;
5)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豁免条款的数据,在申请表结果描述项内进行说明等。
9. 办理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提交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提交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中文名称、英文名称、CAS号、分子式、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应一致;
2)申请标识信息保护的,类名按照《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编写;
3)化学名称注意空格、连字符、上下标,名称末尾不用加标点;
4)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应提供SMILES 码;
5)分子式注意下标等。
10. 拟更换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应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证明材料可为申请人与前代理人、新代理人签署的代理关系三方协议,或申请人与前代理人签署的解除代理合同或协议、与新代理人签署的代理合同或协议,以及新代理人的营业执照等。其中代理关系三方协议或解除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合同或协议中需明确规定更换代理人的相关责任义务以及衔接时间。
11. 新化学物备案申请提交后,还需注意什么?
答:提交新化学物质备案申请后,应留意备案抽查的补正要求。系统发送备案物质补正通知后,会自动向账号绑定的联系人发送短信提醒,备案人应及时查看补正通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正。
12. 新化学物质年度活动报告,每年都需要提交吗?
答:需提交年度活动报告的登记物质,每年都应按要求提交年度活动报告,直至该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13. 7号令下已取得常规申报或简易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12号令下重新办理登记的,原7号令下的登记证如何处理?需要办理登记证撤销吗?
答:原7号令下已取得的常规申报或简易申报登记证应交回换发新的登记证,不需要办理登记证撤销。
14. 对于某手性化学物质来说,其左旋体、右旋体和混旋体是否是同一化学物质?
答:需结合化学物质的化学名称、CAS号、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判定是否是同一化学物质。
15.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化学品测试的测试数据质量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等信息可以在哪里查询?
答:相关信息链接地址如下:https://www.meescc.cn/ggzc/bszn/cssysgl/,如无法打开链接,可尝试使用IE、谷歌等浏览器。
五、2022-12-23
1. 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贸易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完成网上登记申请?
答:可以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拟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贸易企业,作为申请人,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十一条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第一章第四节有关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规定,指定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代理人,共同履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
2. 对于新化学物质的进口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出口商办理登记还是境内的进口商办理登记?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新化学物质进口前应当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进口实际涉及的境外出口商或境内进口商任何一方取得登记均可。
3.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A委托境内公司B生产某新化学物质,在生产前应该由公司A还是公司B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
答:由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者公司B办理该新化学物质登记,并需在申请表中备注清楚其委托方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B应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十一条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第一章第四节有关申请人的规定。
4. 那些类型的申请可以办理撤回登记申请?如何进行办理?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以下简称《指南》) 第六章第四节有关)撤回登记申请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申请、简易登记申请、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登记证变更申请等申请受理后,在获得批准前,申请人可提交书面撤回登记申请,说明撤回理由。
办理撤回登记申请需通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网址为:http://zwfw.mee.gov.cn。具体操作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按需要办理的事项类型选择对应功能进行线上填报与材料提交。
5. 对于已经存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的进口或生产活动,如何遵循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要求?
答:首先确认该化学物质是否属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如属于,则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 第六章第一节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规定,办理相应登记。
6. 办理备案后如何查询进度或下载回执?提交备案申请后何时可以活动,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备案的进度查询或回执下载只能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的以下操作进行。具体如下: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并进入备案事项,在历史记录中的“查询”项中输入SN码进行进度查看或回执下载。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1)经抽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足以判别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2)经抽查发现备案物质不符合备案条件、应当办理常规或简易登记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备案。申请人应当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或者简易登记证。
7.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变更或简易登记证变更,收到补正一次性告知书的需要在系统里重新填报一份新的吗?
答:不需要。请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表上进行修改提交,不需要重新进行填报,具体操作如下: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中点击表单所属的申请事项,进入后点击上方的“历史记录”查找表单对应的SN号,点击“补正”进行编辑、提交。
8. 办理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填写申请表预计活动时间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申请人在办理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时应提前做好规划,预计活动时间应满足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
9. 简易登记申请表关于 “三废”处理处置方式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填写要求是什么?
答: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应与“三废”处理处置方式对应,围绕申请的新化学物质有针对性地进行描述。
六、2023-06-28
1. 申请人如何通过系统查询《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答:申请人可通过登录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ee.gov.cn/ecdomain),点击“新化学物质类”主题→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事项申报→《名录》查询,确认相关化学物质是否列入《名录》。
2. 可以在个人账号上帮公司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吗?
答: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ee.gov.cn/ecdomain)个人注册账户不能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需使用企业注册账户登录进行新化学物质相关事项申报。
3. 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是否会取得登记证?
答:不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务网站进行公开。
4.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常见问答、登记办理等信息便捷式查询的网址是什么?
答:固管中心系统归类整理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常见问答、登记办理情况等详细信息,并在中心网站公开和持续动态更新,可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一站式”便捷查询,具体网址如下:https://www.meescc.cn/ggzc/bszn/xhxwzgl_20061/。
七、2023-12-27
1. 7号令下取得的简易申报登记证,活动类型为进口,是否可以变更为生产或者生产加进口?
答: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在7号令下取得的简易申报登记证,活动类型拟由进口变更为生产或者生产加进口的,如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办理:(1)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聚合物备案的需考虑排除情形),并提供7号令已取得登记的情况说明;(2)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简易登记证变更。
2. 备案申请打印后发现信息需要修改,如何进行操作?
答:备案申请打印后不可编辑,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形修改相关信息:一是备案申请未提交系统的,需重新填报;二是备案申请已提交系统的,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第51号)第20页“(四)备案程序”的规定:“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获取备案变更回执”。申请人需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办理备案变更申请。请点击系统备案事项中的“备案申请”,在备案表的“001备案类型”选择变更备案,并提供前备案回执编号,并完整填写变更后的备案表。
3. 如何查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结果公开信息?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结果公开信息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http://www.mee.gov.cn),按顺序点击以下栏目:业务工作>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化学品环境管理>新化学物质。
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账号注册问题的咨询方式是什么?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的账号注册问题,可添加QQ群781068218联系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咨询。
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技术支持问题的咨询方式是什么?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的技术问题,可添加QQ群515825813联系系统运维技术支持工作人员咨询。
八、2024-06-28
1.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常规登记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之日止。
登记证持有人主动申请撤销登记证或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撤回、撤销的登记证,登记证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收到撤销回执或被依法撤回、撤销之日止。
2. 已经办理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在取得常规登记证后简易登记证是否依然有效?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条件要求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已取得简易登记证又办理常规登记的,要换发新的登记证。
3. 已经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备案情形的,如果符合“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备案情形,需要继续申请该如何进行操作?
答:对于已经办理了“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备案情形,如果符合且需要继续申请“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备案情形的,申请人可以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登记系统”)办理备案变更申请。具体操作如下:登录网上登记系统,点击备案事项中的“备案申请”,在备案表的“001备案类型”选择变更备案,提供前备案回执编号,并完整填写变更后的备案表。
九、2024-12-26
1. 聚合物备案在填写化学名称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聚合物的中文化学名称应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和《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1357-2024)关于聚合物的命名规则要求,英文名称应按照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或美国化学文摘社(CAS)规则进行命名,且中英文应保持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商品名、通俗名、类别名等不能作为聚合物备案的化学名称,可填入申请表“其他名称”中。
2. 聚合物备案在填写单体/反应体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1)单体/反应体列表中应填写合成聚合物涉及的所有参与反应的单体和反应体,包括化学名称中未出现的单体/反应体以及参与反应但没有结合在最终聚合物分子结构中的反应体等。
2)应规范填写所有参与反应的单体和反应体的化学名称、CAS号。
3)“含量”应填各反应体/单体的投料重量比/重量百分比。
3. 不能开展聚合物凝胶渗透色谱图(GPC)测试的,还需要提供分子量分布数据吗?
答: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或备案的聚合物,需要提供分子量分布图来表征聚合物信息,包括GPC或其他表征聚合物分子量及其分布的结果。如不能开展GPC测试,可提供其他表征聚合物分子量及其分布的结果。因聚合物自身的特殊性质无法通过试验测定分子量分布的,可结合反应机理等合理估算最终产物的分子量并提供完整估算过程。
4. 聚合物备案不属于排除情形的说明需要注意什么?
答:说明材料应基于聚合物的分子结构、用途与应用场景、测试数据、研究文献等客观依据编制,不能仅提供如“该物质不属于阳离子聚合物”“该物质不属于降解或不稳定聚合物”等主观描述。
5. 阳离子型聚合物是否可以办理备案申请?
答:阳离子型聚合物或预计在自然水环境下可能成为阳离子型聚合物应办理常规登记或者简易登记,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办理备案申请。
(1)聚合物是固体,既不溶于水也不分散于水中,只在固相下使用。
(2)具有低阳离子密度的阳离子聚合物(阳离子官能团当量FGEW≥5000道尔顿)。
第(1)种情形可结合聚合物性状、水溶解性、水中分散性以及使用方式等信息进行说明。第(2)中情形可结合聚合物的典型结构计算FGEW,如FGEW≥5000的,可认为属于低阳离子密度,FGEW是指含有一个阳离子官能团的聚合物分子量,或数均分子量与聚合物分子结构中阳离子官能团数的比值。
6. 聚合物的降解或不稳定性说明材料需要注意什么?
答:说明材料应基于聚合物分子结构、用途和应用场景、使用方式等信息,综合分析可能涉及因素下的环境暴露情况,提供在相关作用因素下的降解或稳定性测试数据或研究报告,分析说明聚合物的降解或稳定性。
7. 生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0吨/年的聚合物,是否可以办理备案申请?
答:首先结合拟申请新化学物质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第51号)第五章第二节聚合物备案的排除情形的有关规定,如不属于聚合物备案的排除情形,可办理备案;如属于聚合物备案的排除情形,则需要办理常规登记。
8. 备案活动类型既有生产又有进口时,是否可以生产和进口活动分别备案0.99吨/年?
答:办理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1吨备案申请的,如果活动类型同时包含生产和进口,则生产和进口的总量不能超过1吨/年,同一份备案申请里可以同时勾选生产和进口。
9. 7号令登记证办理撤销,登记证纸质原件如何处理?
答:登记证持有人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登记证撤销申请后,应及时将登记证原件邮寄至我中心并注明“办理登记证撤销(撤销申请SN号XXX)”,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固管中心A-609登记审评室。
十、2025-06-24
1.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环境风险评估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展区域评估?
答: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环境风险评估时,若已知在同一区域内(200*200平方公里)存在多个排放源,需要开展区域评估。
2. 编制新化学物质类名需要注意什么?
答:(1)类名应参照《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HJ/T 420-2008)要求编制;
(2)类名应以新化学物质名称为基础,尽可能不掩盖新化学物质名称所反映的化学特性或基本结构;
(3)可隐匿或用最贴近的一般性描述符替代化学名称中表示各种化学结构特征、物质来源、生产工艺过程等的具体描述符;
(4)类名通常只能隐匿或替代化学名称中的1~2项具体描述符,若类名隐匿或替代超过两项具体描述符,需说明理由;
(5)不能单纯以新化学物质或含新化学物质的化学制品的商品名、通用名、缩写名表示,也不能单纯以字母或数字等符号表示。
3. 常规或简易登记申请表中填写测试数据结果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1)填写的测试数据结果应与提供的测试报告保持一致;
(2)测试数据结果应填写关键指标,对于有多个关键指标的,需逐行填写;
(3)对于有数值的,填写在结果的数值栏下,其中理化性质需要注意单位换算;
(4)对于没有数值的,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结果,填写在结果的描述栏下。
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系统中如何填写企业地理位置的经度、纬度?
答:企业地理位置的经度、纬度要求填写小数格式,至少保留小数点6位,不要填写度分表等单位。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哪些要求?
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明确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被授权人姓名、新化学物质相关的授权事项、授权有效期限等内容,由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手签字,注明签署时间并加盖公司公章等。
6. 登记证撤销提交书面申请后,登记证是否就失效了?
答:登记证持有人提交书面撤销申请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登记证撤销信息的时间即为登记证的失效时间。